湖南规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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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官方28日对外透露,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并规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医疗纠纷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据介绍,2011年湖南省33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3984起,大部分纠纷虽得到合法合理地解决,但也有少数患者或其家属采取聚众闹事、伤害医务人员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
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办法》中包括了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鼓励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预防医疗纠纷、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表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此次《办法》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以平衡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具有知情权、咨询投诉权及享受安全医疗服务的权利。同时,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需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诊断检查治疗和护理;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不能强行要求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职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在纠纷过程中,患者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可自主选择解决这个纠纷的途径,有权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例资料。
《办法》在第23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患方四类禁止性行为,即主要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拉横幅、张贴标语、堵门、占据通道等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行为。
同时,《办法》强调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责任,还指出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可以采取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唐世月介绍,为保障调解的公平公正,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的费用,所需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补贴、调解工作场所以及设施等都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办法》还强调了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的作用,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举措。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将医疗责任保险费用转嫁给患者,《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投保医疗责任险,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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