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剖宫产后婴儿夭折 医院一审判赔5.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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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剖宫产后婴儿不幸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称医院未尽到告知责任。29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据刘女士诉称,2009年2月,她在孕检时发现血压升高,尿中有蛋白,为保胎,怀孕33周的她到郑州某医院就诊。后该医院以先兆子痫收其入院,入院时医生给她做了彩超,告知胎儿很好。第二天,该医院医生即为刘女士做了剖宫产手术。不幸的是,新生儿出生后即死亡,而刘女士也因剖宫产后血压未下降,经治疗后才出院。

孕妇剖宫产后婴儿夭折 医院一审判赔5.7万

刘女士夫妇认为,医院未进行合理告知、未进行合理治疗,致使胎儿早产夭折,医院应对其所受伤害及新生儿死亡承担全部责任。遂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后经司法鉴定,医院的过错参与度系数为20%~30%。

刘女士因本次事故支付的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等共计14.9万元,该医院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3.7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刘女士夫妇各项损失共计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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