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监护不力导致婴儿死亡 二审被判赔偿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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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医院监护不力致女儿死亡,张先生夫妇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医院赔偿张先生夫妇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4万余元的判决。
2010年2月25日,张先生的妻子在医院产下一女婴,该婴儿出生19小时后被发现全身苍白、呼吸停止、心跳缓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发后,张先生夫妇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医院在为女婴提供诊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婴儿的不适并采取妥当的治疗措施救治,也未能按照医疗、诊疗规范对新生儿及时进行监护、护理,故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中,经双方申请,某鉴定研究所对女婴的死亡原因鉴定认为,医院在对女婴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的不当,该不当在女婴死亡结果中起到部分作用,建议参与度考虑为50%左右。医院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在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后,坚持认为鉴定意见书明显依据不足,不同意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
张先生夫妇依据鉴定结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医院赔礼道歉,按照50%的赔偿比例,赔偿医疗、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丧葬等费用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8万余元。医院要求在30%的过错参与度范围内考虑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医院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其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事由,加之亦未对其所述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提供充分证据,故该鉴定结论具有完全证明力。依据该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50%。
张先生夫妇要求医院赔礼道歉的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医院要求按照30%的比例赔偿经济损失的答辩意见,缺乏相应依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无不当。医院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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